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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下称“某公司”)以“购车返租”为幌子,利用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诱骗全国超过220名人士,非法募集资金高达9700余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李某、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11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法治日报》记者从闵行区检察院获悉了案件详情。
“日结馅饼”实为陷阱
2023年9月,市民张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声称只需协助办理贷款购车,便可获得日薪万元以上,且月供由公司承担。被“日结1.5万元”和“月供不用还”等信息吸引,张先生主动联系了发布者。
客服陈某某向张先生介绍了“购车返租”的操作模式:张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购买该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然后将车辆租给公司用于运营。公司承诺将全额负责偿还贷款月供,并一次性支付1.5万元至2.3万元的“车辆残值费”作为报酬。
随后,张先生被邀请至公司进行面谈。陈某某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五年后提取车辆,每月获得少量利润;二是选择不提取车辆,一次性领取“车辆残值费”。张先生选择了后者。
在贷款中介夏某某的安排下,张先生通过多家银行办理了总计55万元的贷款,款项直接汇入夏某某指定的账户。他随后与某公司签订了购车和车辆租赁合同,当天便收到了6万元的“车辆残值费”。
尝到甜头后,张先生继续签署了多份合同,累计获得近40万元的佣金。2024年1月,“买10辆车收益更高”的说法让他心动,他通过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签订了18辆车的购车及租赁合同,总计背负了近500万元的贷款。
然而,到了2024年9月,某公司开始拖欠月供和“车辆残值费”。随着陈某某等人的彻底失联,张先生才意识到自己陷入了骗局,此时他已背负了巨额且难以摆脱的债务。
非法集资近亿元
张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
警方调查逐渐揭开了陈某某所在犯罪团伙的面纱。2025年1月,销售中介陈某某被捕,另一销售中介李某、贷款中介夏某某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某某随后主动投案。
经查,史某某自2021年开始尝试“车贷返租”模式,初期尚能正常购车并按时还款。然而,到2022年底,公司资金链已近断裂。史某某等人明知公司持续亏损且无力偿还,却将“购车返租”作为非法集资的工具。
从2023年起,史某某雇佣中介在网络上大量发布“无需还款、高佣金”的广告,吸引信用良好且急于“赚快钱”的人员,以装修、消费等名义贷出款项,随后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受害人原以为找到了“财富密码”,实际上却背负了沉重的债务。
“这是一起披着‘购车返租’外衣的新型金融犯罪,关键在于法律定性,需要明确其属于普通的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向记者表示。
办案团队首先与公安侦查人员召开了案件研讨会,并多次派员引导侦查。经查明,某公司累计吸收金额达9700余万元,导致超过220名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达6400余万元。
检察官指出,该公司表面上签订购车和返租两份合同,承诺代还月供并支付残值佣金。但实际上,大部分资金被用于弥补亏损、支付中介提成以及偿还旧债,形成了典型的“庞氏骗局”。受害人获得的一次性佣金被视为收益,公司承诺代还月供被视为保本,加上车辆作为“担保”,其本质上构成了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
斩断黑产链条
2025年2月20日,闵行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史某某等人,罪名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史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公司资不抵债、模式不可持续,却仍夸大还款能力,隐瞒大部分资金未实际用于购车的事实,骗取受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李某和陈某某作为销售中介,负责在线上发布广告招揽客户;夏某某作为助贷中介,负责对接银行帮助客户办理贷款,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但三人并非公司员工,不领取基本工资,仅靠佣金为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协助,因此应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认为,李某等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由于他们并未实际控制资金,且对公司亏损情况不知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因此不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025年10月28日,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6年2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史某某、李某、夏某某三人主动退还赃款,其中史某某退还132万余元,李某退还15万元,夏某某退还10万元,三人共计退还赃款157万余元。
检察官指出,与一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受害人损失自有资金不同,本案的“购车返租”模式使受害人背负银行贷款,面临偿还贷款及利息的压力,甚至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检察官提醒公众,要警惕那些宣称“零成本、高回报、无需担责”的投资活动,其背后往往隐藏着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