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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碰瓷”、批量“维权”以及恶意抢注等行为,正受到监督与惩治。
在商业竞争对手上市的关键时期提起诉讼,或在明知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进行批量“维权”,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并索取巨额赔偿,这些都属于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
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5件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部分行为人却打着“维权”的幌子,实质上进行“牟利”或“不正当竞争”,通过提起恶意知识产权诉讼,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削弱了司法权威。
在此次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江苏无锡一家名为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无锡某公司)的企业,是江苏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该公司与广东佛山市一家名为佛山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某公司)的公司在同一领域拥有相似的产品和专利,并且在多个项目中曾有过竞标经历,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2023年1月10日,佛山某公司以无锡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300万元。这一金额超过了无锡某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0%,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这属于应披露的重大诉讼。此时,无锡某公司提交上市申请仅十余天,其上市进程因此被迫中断。
检察机关认为,在明知自身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于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提起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扰乱诉讼秩序,应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经过调查核实,向法院移送了相关线索,提示法院及时甄别并依法进行惩处。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该公司向无锡某公司赔偿40万元的合理费用,同时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最高法二审驳回了佛山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通过恶意注册并囤积商标,然后向真正的商标权利人提起诉讼索赔,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常见手法。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件都出现了此类情况。
在一则典型案例中,一家以“电”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1998年起就使用“长高”作为字号,并于2006年注册了相关系列商标。然而,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申请注册了12件“长高电新”商标,并专门成立了一家某贸易公司来提起侵权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后发现,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某贸易公司均无实际生产经营迹象,认为其行为构成恶意抢注,意图通过诉讼谋取不当利益。在检察院、法院及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的沟通协作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72件商标宣告无效。
如何审查和判断“恶意”,是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也是这批典型案例的亮点所在。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对审查方法和判断标准进行了深入剖析。
例如,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明确指出,“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继续进行诉讼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另一个典型案例则明确,“明知其商标系恶意抢注、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提起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的,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